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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条件
发布日期:2020/9/21    文章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5575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

(三)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

(二)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

(三)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

(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

(五)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

(六)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有其它不符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情形。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实务经验;

(五)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

(六)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七)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八)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符合以上条件的可随时向市律师协会递交《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申请表》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浙江舟山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由省律师协会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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